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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省直企业领取2013年计价计量宣贯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3/11/14   点击率:1173
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二○一三年建筑安装等工程
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齐建发〔2013〕106号
 
各县(市)、碾子山区住建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做好2013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现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二○一三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造价〔2013〕20号,以下简称省结算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望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工费价差:除财政投资项目外,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人工单价80元/工日进行调整。
二、规费按省2012年度核定的标准计取,其中养老保险费费率按新批复的标准执行(详见《规费计取标准证书》)。
三、在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计价软件,按黑建造价[2008]14号文件规定,应通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测评,相应的计价表格也应符合以上格式的要求。未经测评的软件不得使用。
四、竣工结算书备案仍按齐建发[2012]8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各县(市)、碾子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办法的原则基础上,按职责划分,制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指导意见,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后执行。
六、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七、本文件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发布二○一三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12月3日
 
 
 
 
 
 
关于发布二○一三年建筑安装等
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建造价〔2013〕20号
 
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省军区、驻军: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地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13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作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人工单价80元/工日(哈尔滨市区85元/工日)进行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没有约定的,可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三、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实际发生计入工程结算。
四、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内(包括200万元)的各类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单位按相应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的50%计算,其中脚手架费按100%计算。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标准按照《关于发布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有关项目、标准规定的通知》(黑建造价[2012]13号)的规定执行。
单独承包装饰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标准按1.73%执行。
五、规费按照2012年度核定的标准计取,2013年工程项目名称不用打印在证书上,按施工合同执行。2012年度《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未取得《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的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时不得计取规费。
按照《关于发布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有关项目、标准规定的通知》(黑建造价[2012]13号)的规定,取消“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项目,不再计取此项费用。
工程排污费按实际发生计入工程结算。
六、税金按照《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的通知》(黑建造价函[2011]7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缴纳的时间按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八、各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指导意见的原则基础上,按职责划分,制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指导意见,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下发。
九、本指导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十、本文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1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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