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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外地企业参与招投标的政策条文,明年5月前一概清理!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7/12/13   点击率:601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为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1023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引起各方关注。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再次联合印发《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要求: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对照《反垄断法》和《意见》,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清理。

清理重点包括:

(一)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二)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三)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四)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五)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六)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1、时限:各地在20185月之前,对清理出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并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调整的政策措施内容等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2、严查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执法机构要在清理期间加大执法力度,查处并公开典型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形成执法威慑力,推动政策制定机关认真开展清理工作。

对违反《反垄断法》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要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发出执法建议函,督促政策制定机关纠正相关政策措施。

3、特殊情况:

       其中对于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

       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要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文件原文:

关于印发《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7209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2017125

附件:

2017-2018 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 号,以下称《意见》)明确了在对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同时,有序清理存量政策。为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做好2017-2018 年清理工作,突出清理重点,明确清理要求,把握清理节奏,现制定2017-2018 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

一、清理主体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对现行政策措施组织清理。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研究拟定本地区和本部门具体清理工作方案,督促落实清理工作。各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清理工作。

二、清理范围和重点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对照《反垄断法》和《意见》,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清理。重点包括:

(一)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二)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三)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四)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五)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六)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三、清理步骤

清理分五个阶段推进:

(一)自查梳理阶段:201712--20181月,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根据清理的标准和重点,对本部门、本地区制定的政策措施开展自查,梳理出可能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

(二)审核排查阶段:20183月之前,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在自查清理的基础上,对本部门、本地区梳理出的可能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组织进行审核排查,对部分模糊不清、不易判断是否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废止可能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组织进行研究,形成初步处理结论。

(三)公开清废阶段:20185月之前,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对清理出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并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其中对于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要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调整的政策措施内容、设置过渡期情况以及符合例外规定政策措施的实施期限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总结汇报阶段:20187月之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对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就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废除和调整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成效等形成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各省(区、市)、各部门汇总本地区和本部门清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五)督促检查阶段:201811月之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对各省(区、市)和各部门清理工作进行督查,对清理不到位的进行纠正。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地区清理工作的督查,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四、清理要求

(一)层层落实责任。各地要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工作协作,推进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按照时限有效推进清理工作。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在清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清理重点和要求,加强督促和指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社会监督。坚持自我清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推进清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清理工作的意见,形成政府部门主导、社会有效参与的清理工作局面。

(三)加强反垄断执法。反垄断执法机构要在清理期间加大执法力度,查处并公开典型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形成执法威慑力,推动政策制定机关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对违反《反垄断法》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要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发出执法建议函,督促政策制定机关纠正相关政策措施。

(四)加强宣传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及时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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